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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歌舞團演員張為和趙麗,2019年10月應邀參加演出,根據(jù)演出協(xié)議的規(guī)定,兩位演員各演出4場,演出的出場費分別為:張為每場15000元,趙麗每場8000元。該兩位演員的個人所得稅由舉辦單位代扣代繳。要求(1)演出舉辦方應如何為兩位演員扣繳個人所得稅?(2)假設張為在歌舞團的月工資8000元,每月自負的“五險一金”為2400元,允許的附加扣除費用為3000元。2019年度張為彩票中獎收入20000元。張為2019年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金額?(3)編制演出舉辦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84784958| 提問時間:2023 01/2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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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1)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境內企業(yè)或者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支付給從事自由職業(yè)人員、個體工商戶和下述服務費的,應按照規(guī)定的扣繳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額在5000元以內的,按照20%的扣繳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5000元以上的,扣繳個人所得稅時,先按照5000元×20%的扣繳稅率扣繳,再按照超額部分按照10%的扣繳稅率扣繳。因此舉辦單位應按照20%的扣繳稅率,將張為和趙麗的演出收入中非活動所得部分的15000元和8000元,分別按照5000元×20%的標準,扣取3000元和1600元的個人所得稅,繳至主管稅務機關。 2)根據(jù)2019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普通居民應納稅所得額以收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包括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之后的余額所得稅繳納。故張為2019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5000×4+8000×4+8000-2400-3000-20000)×20%=1200元。 3)演出舉辦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會計分錄為: 應交稅費:(張為15000×4+趙麗8000×4)×20% 個人所得稅: 5000 × 2000人民幣 應付職工薪酬:(張為15000×4+趙麗8000×4)-2000人民幣 拓展知識:從2019年1月1日起,個稅法正式實施,稅負將有所降低,減少了中等收入者的稅負,有利于消費者支出,這也是目前政府支持民眾前進的重要政策之一。
2023 01/2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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