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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強調(diào)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jīng)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jīng)營項目,但這兩類經(jīng)營項目不是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發(fā)生 ,為什么A答案不可以理解為同一個銷售行為中既提供銷售設備又提供安裝服務呢?

FAILED
84785033| 提问时间:2023 01/3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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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來老師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級會計師
你好 主要是機械設備有其他條款規(guī)定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jié)構(gòu)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以下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nèi)。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jīng)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依據(j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2023 01/30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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