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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請問合同簽訂的時間是10月20日,合同約定在簽約日的5日內(nèi)打款,然后對方是在簽約前款就己經(jīng)到賬了,這樣可以嗎,和合同約定的不符

84784981| 提問時間:2023 01/31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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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老師1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計算機高級
不可以,具體原因分析如下: 在我國的合同法中,當某一方未遵守另外一方有關(guān)約定的,就被視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簽約雙方雖然已有合同,但是關(guān)于款項支付的約定,乙方未能履行,因此,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請求,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款項,如果乙方未能履行,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或者獲得賠償。 因此,在合同約定打款日期前,乙方提前進行打款的行為,將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甲方可以根據(jù)合同條款要求乙方的支付,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 拓展知識: 合同權(quán)利義務(wù)履行,是指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訂立合同時約定的權(quán)利義務(wù),在合同訂立后及時、完整、有效地履行其義務(wù)。合同雙方在簽訂時,必須雙方都符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知情意思,當雙方履行完合同義務(wù)后,合同關(guān)系將終止。
2023 01/3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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