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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對遲到之類的扣錢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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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遲到,也不得因勞動者遲到而降低或者取消勞動者所應享受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
但是,如果勞動者遲到,用人單位在經(jīng)過勞動者協(xié)商并經(jīng)由勞動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扣除部分工資,扣除的工資不應超過勞動者本月應付工資的10%。
另外,勞動者遲到會產(chǎn)生不良影響,如果遲到影響了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chǎn)或者服務,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所遭受的損失負責,費用由勞動者承擔。
還有,用人單位不得利用勞動者遲到作為解僱依據(jù)。用人單位若要解雇勞動者,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按照國家規(guī)定給予適當補償金。
總結而言,如果勞動者遲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扣除部分工資,但也不得超過勞動者本月應付工資的10%。如果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遲到而遭受損失,勞動者也有義務負責。
2023 02/02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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