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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陳某從某汽車銷售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轎車一輛供自己使用,銷售公司將款項分解成含增值稅價款230000元(開具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和車輛裝飾費7300元(銷售公司開具普通發(fā)票),銷售公司并沒有對該車進行裝飾。則陳某應納車輛購置稅( )元。

84785035| 提問時間:2023 02/03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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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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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會計實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二萬三千元的價格購買的汽車,應當繳納車輛購置稅為10000元,即陳某應納車輛購置稅為10000元。如果該車經(jīng)過裝飾后,該車的價格超過二萬三千元,則應根據(jù)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應按照超出部分占該汽車價格總額的百分比,按照相應比例繳納車輛購置稅。 拓展知識:車輛購置稅繳納的分類以及金額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據(jù)車輛的價格進行調(diào)整的。例如,車輛購置價格在5萬元以下的,其車輛購置稅比例為10%;車輛購置價格在5萬元以上,但不超過1.2萬元的,其車輛購置稅比例為20%;車輛購置價格超過1.2萬元的,其車輛購置稅比例為20%至50%之間不等。
2023 02/03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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