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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老師: 當轉讓“ 金融商品 ”虧損時,即:產生 轉讓損失,這時的應繳納增值稅稅額,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xiàn)負差的,則說明本年度的金融商品損失無法彌補,且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不可抵減下年度的 轉讓金融商品產生的收益。因此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 請問老師,根據分錄來說,為什么虧損了稅費減少?投資收益增加呢?"

84784994| 提問時間:2023 02/03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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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根據分錄可知,當轉讓金融商品發(fā)生虧損時,需要應繳納增值稅稅額,而其轉讓損失可在下一納稅期內相抵,從而減少稅費,但因年末負差的出現(xiàn)導致本年度的金融商品損失無法彌補,因此投資收益才會增加,可以說投資收益的增加來源于稅費的減少。 拓展知識:在我國的增值稅稅收管理體系中,“金融商品虧損”可以用于補償本期增值稅,以減少納稅企業(yè)的稅費負擔,并使納稅企業(yè)更有能力投資于經濟發(fā)展,從而促進經濟增長。
2023 02/0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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