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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工程師杰克受雇于美國總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到中國境內的 分公司負責工程籌建工作。2019納稅年度里,杰克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185 天,并從分公司取得了180000元(每月15000元,共12個月)的工資薪金。 其余時間杰克回國述職,同時在美國負責另一項目,從總公司取得了 200000元工資薪金。 關于在中國的居住天數(shù),有如下兩套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1:保持不變,即在中國境內居住185天; 方案2:安排一次回國探親3天,使得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182天。 注:杰克無其他附加扣除事

84784994| 提問時間:2023 02/05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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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針對杰克2019年納稅年度的情況,兩個方案都有不同的稅收計算結果。在方案一中,杰克依然在其所在國(中國)居住185天,他應根據(jù)規(guī)定,按國內工資總額進行納稅,當中包括薪金收入180000 元及外國收入200000元。而在方案二中,杰克通過出國探親減少了在該國境內的居住時間,因此只需要按國內收入180000元納稅即可。綜上所述,如果杰克想要盡可能降低自身的稅務負擔,那么他應該采取方案二,即安排一次回國探親3天,使得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182天。 拓展知識:納稅人在境外連續(xù)工作(或居?。M一年的,可以享受一年不計算個稅的待遇,這被稱為“一年免稅”政策。
2023 02/05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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