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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稅款在補繳時3年內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的,但是在保障措施責令繳納中卻收滯納金,這是為什么?

84784997| 提問時間:2023 05/10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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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尊敬的學員您好!補繳也分情況。 責令是已經(jīng)需要補繳而不交,性質不一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 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按規(guī)定,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fā)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最長期限為15日。
2023 05/10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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