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求解求解求解求解求解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你好
1.計算應納增值稅及不含增值稅轉讓收入
應納增值稅=(560-434)/(1+5%)×5%=6(萬元)
不含增值稅轉讓收入=560-6=554(萬元)
2.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434+16=450(萬元)
可扣除稅金,其中
附加稅=6×(7%+3%+2%)=0.72
印花稅=560×0.5‰=0.28
合計=0.72+0.28=1(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450+1=451(萬元)
3.增值額=554-451=103(萬元)
4.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之比=103÷451×100%=22.84%,適用稅率30%,速算扣除系數(shù)為0。
5.
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03×30%=30.9
2023 07/17 17:14
閱讀 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