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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3| 提問時間:2023 07/17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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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你好 1.計算應納增值稅及不含增值稅轉讓收入 應納增值稅=(560-434)/(1+5%)×5%=6(萬元) 不含增值稅轉讓收入=560-6=554(萬元) 2.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434+16=450(萬元) 可扣除稅金,其中 附加稅=6×(7%+3%+2%)=0.72 印花稅=560×0.5‰=0.28 合計=0.72+0.28=1(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450+1=451(萬元) 3.增值額=554-451=103(萬元) 4.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之比=103÷451×100%=22.84%,適用稅率30%,速算扣除系數(shù)為0。 5. 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03×30%=30.9
2023 07/17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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