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好,發(fā)一份社會組織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謝謝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你好; 參考下 :社會組織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 ? 第一條??為規(guī)范社會組織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結合青海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 ?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全省各級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服務機構)。
本規(guī)定中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或認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慈善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范圍的規(guī)定。
本規(guī)定中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fā)展公益事業(yè)為宗旨的社會組織,也包括慈善組織。公益事業(y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yè)范圍的規(guī)定。
? ? 第三條??社會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按照實際發(fā)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核算進行電算化管理,設置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社會組織應當建立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內控機制、編制財務報告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 ? 第四條??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業(yè)務需要合理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yè)能力。沒有條件設立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可委托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 ? 第五條??社會組織應當開設獨立的基本存款賬戶,實行財務自收自支、單獨核算,各項收支全部納入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管理,確有必要增設其他賬戶(含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外匯賬戶),應于賬戶開立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社會組織的銀行賬戶不得出租、外借和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社會團體、基金會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開設獨立的銀行賬戶,分支機構的全部收支,必須納入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統(tǒng)一管理,不得進入其他單位或個人賬戶。
社會組織設立(變更)銀行賬號和刻制財務專用章,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 ? 第六條??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資產管理
? ? 第七條??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并由社會組織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社會組織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社會組織應當定期對其資產變動情況進行檢查,最大程度實現社會組織資產的保值增值。資產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受托代理資產等。
? ? 第八條??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收支授權審批制度,明確財務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審批程序和審批人員的責任及審批內容等。社會組織資金收付必須以相關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為依據,包含但不限于相關事項收支票據、銀行回單、協(xié)議、物資清單、重大收支會議紀要等。不得使用白條或虛假發(fā)票入賬。資金收付應指定出納人員根據社會組織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辦理相關資金收支業(yè)務,日常資金支出時,須有經辦人、證明人簽字,并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社會組織負責人審批方可報銷。
? ? 第九條??社會組織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則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社會組織不得向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與業(yè)務活動無關的借款。
? ? 第十條??社會組織的現金管理必須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執(zhí)行現金庫存限額、現金使用范圍、現金發(fā)放手續(xù)的規(guī)定。除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庫存少量現金備用外,其它貨幣資金必須存入社會組織基本存款賬戶。單筆資金超過1000元以上的結算事項,社會組織必須通過對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收付。
社會組織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基本存款賬戶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 ? 第十一條??社會組織應加強往來款項管理,做好往來款項審批和清理工作,定期催收、催繳、催結往來款項,及時辦理往來款項財務結算手續(xù),避免長期掛賬,增加財務管理風險。
無法收回的3年以上長期應收款,應提前做計提壞賬準備。
? ? 第十二條??社會組織的財產物資包括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無形資產等。
社會組織應建立財產物資管理制度,明確購置、驗收、領用、保管、檢查、調撥、報廢等機制,按類別或品種設立明細賬,進行登記造冊,并按要求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保證賬物相符。
? ? 第十三條??社會組織應建立健全財產管理制度,加強財產物資管理,安排專人完善財產物資的購進、領用、保管和處置各項手續(xù),及時進行會計核算,逐一登記造冊并按規(guī)定定期盤點。
? ? 第十四條??社會組織所接受的捐贈物資,屬于捐贈給本單位的,應根據捐贈物資的不同性質,納入本單位財物管理范圍,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實物管理;屬于轉贈的,應經會計核算后辦理合法手續(xù)轉贈受益人,不得損壞、截流、私分。
? ? 第十五條??社會組織設立時取得的注冊資金,應當直接計入凈資產;社會組織變更登記注冊資金屬于自愿采取的登記事項變更,并不引起資產和凈資產的變動,無需進行會計處理。
? ? 第十六條??社會組織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行業(yè)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組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社會組織注銷登記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社會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處理的,由業(yè)務主管單位(行業(yè)管理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會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 ? 第十七條??社會組織取得的各項財務收入,必須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國家有關收費、稅收法律法規(guī)以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實行單獨核算,社會組織財務收入包括會費收入、捐贈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商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若有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主要業(yè)務活動收入,也應當單獨核算。
? ? 第十八條??社會組織對于各項收入應當按是否存在限定區(qū)分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會計核算。期末,社會組織應當將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別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
? ? 第十九條??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接受捐贈取得的財產應當嚴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9號)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募得捐贈財產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慈善組織賬戶,由慈善組織統(tǒng)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
? ? 第二十條??社會組織各項收入除用于自身運營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開支外,應當全部用于章程規(guī)定的非營利事業(yè),盈余不得分配。社會組織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 ? 第二十一條??社會組織的財務支出包括:業(yè)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
? ? (一)業(yè)務活動成本是指社會組織為了實現其業(yè)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fā)生的費用。
業(yè)務活動成本支出應當與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相符,嚴禁出現與業(yè)務范圍無關的支出。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所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yè)務等具體情況,在業(yè)務活動成本中明確各明細支出。其中,慈善組織的業(yè)務活動成本應明確慈善活動支出和其他業(yè)務支出,慈善活動支出標準根據《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民發(fā)〔2016〕189號)執(zhí)行。
? ? (二)管理費用是指社會組織為組織和管理其業(yè)務活動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管理費用支出應當堅持“厲行節(jié)約,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接待性開支。其中,慈善組織管理費用根據《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民發(fā)〔2016〕189號)執(zhí)行。
? ? ?管理費用包括人員經費、理事會及秘書處辦公經費、房屋租賃費、水電費、物業(yè)費、維修費、折舊費、接待費、資產減值損失、創(chuàng)辦經濟實體成本及管理費等。人員經費是指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五險一金、職工教育費、差旅費等。
? ? (三)籌資費用是指社會組織為籌集業(yè)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社會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fā)生的募款活動費、宣傳資料費等相關費用。
? ? (四)其他費用是指社會組織發(fā)生的除業(yè)務活動經費、管理費用、籌資費用以外的其他合法合理開支,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處置凈損失等。
? ? ?社會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多項業(yè)務活動或者屬于業(yè)務活動、管理活動和籌資活動等共同發(fā)生,而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分別計入業(yè)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
? ? 第二十二條??社會組織應與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為其辦理五險一金,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建立企業(yè)年金制度。專職工作人員工資標準應當參照當地事業(yè)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和社會組織自身發(fā)展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社會組織負責人工資標準不得超過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的兩倍。工資發(fā)放要與實際工作人員相符,不得虛報人員工資。
經批準在社會組織中兼職(兼理事及以上職務)的現職、退(離)休領導干部不得領取社會組織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相關補貼,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在預算內實報實銷。
第五章 ?票據管理
? ? 第二十三條??社會組織可根據業(yè)務需要,按照登記管理權限,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財政部門申領財政票據(社會團體會費統(tǒng)一收據、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收據),財政票據實行憑證申領、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首次申領票據時,應按程序申請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
社會組織在發(fā)生生產、經營業(yè)務,確認營業(yè)收入時,應按規(guī)定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納稅、領購發(fā)票等稅務事項,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
? ?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收取會費必須開具由青海省財政廳監(jiān)制的《社會團體會費統(tǒng)一收據》,會費收據不得開具除會費以外的其他收入。
? ? 第二十五條??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捐贈應當使用《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收據》,公益性社會組織在收到捐贈時,應攜帶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和捐贈協(xié)議到同級財政部門申請開具。
? ? 第二十六條??社會組織取得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具有橫向資金分配權部門(包括投資主管部門、科技主管部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等)撥付的基本建設投資、科研課題經費等,形成本單位收入的,可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屬于暫收代收性質的,可使用《青海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收據》。
? ? 第二十七條??社會組織有償提供的培訓、咨詢等服務,應當依法開具發(fā)票。
? ? 第二十八條??社會組織應由專人妥善保管各類票據。財政票據遺失的,應及時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并書面報告原核發(fā)票據的財政部門。發(fā)生發(fā)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fā)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 ? 第二十九條??社會組織對保存期(一般為5年)滿需要銷毀的已經開具的票據存根聯(lián)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廢銷毀的各類票據,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或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 ? 第三十條??社會組織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損壞、銷毀、涂改各類票據,不得自行擴大各類票據使用范圍。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 ? 第三十一條??社會組織財務人員,應認真履行監(jiān)督職責,對不符合財務規(guī)定的各項收支,有權進行制止;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更正、補充;對有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 ? 第三十二條??社會組織與利益關聯(lián)方發(fā)生交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組織的利益。
理事會審議與利益關聯(lián)方交易事項時,與該交易有利益關系的理事應當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理事行使表決權。
? ? 第三十三條??社會組織應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公布年度財務狀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做到公開、透明,并通過辦公場所、官方網站、官方**等平臺主動公開收費標準、捐贈資金去向、財務收支情況等,接受社會監(jiān)督。其中,慈善組織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定期公開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 ? 第三十四條??社會組織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主動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財務審計,如實、完整報送相關財務資料,并按規(guī)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社會組織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辦理注銷清算之前,應由登記管理機關安排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經濟責任、離任或財務清算審計,所需審計費用由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钣糜谏鐣M織審計管理經費支出,登記管理機關、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向社會組織收取審計費用。
? ? 第三十五條??社會組織必須加強會計檔案(含電子會計檔案)管理,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并于每年年底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9號令)中企業(yè)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規(guī)定執(zhí)行。
? ? 第三十六條??社會組織會計人員的調動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移交人員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明確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保管期限等內容和電子檔案資料,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交接過程中,必須由社會組織負責人負責監(jiān)交,交接完成,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員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沒有辦清交接手續(xù)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 ? 第三十七條??社會組織違反本規(guī)定,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社會組織財務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追究個人責任。
2023 07/21 15:52
閱讀 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