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想請教您,最近在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有一個問題想請教老師(公司里是這個月計提發(fā)放上個月工資的制度): 去年12月員工離職,并當月計提發(fā)放一次性離職補償金,因為工資是這個月發(fā)放上個月的,所以這離職補償金在1月計提,去年12月發(fā)放(員工要求),2月申報。 想請教老師的是:第一,員工離職一次性補償金是否在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調整的范圍里? 第二,按照稅務當月發(fā)放的次月申報的原則的話,那應該在次年1月申報,但是這員工12月底還在公司里做,12月底的工資在次年1月計提,2月申報,如果補償金在1月就申報的話,2月申報里還有他的工資,這樣操作可以嗎?謝謝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您好
第一,員工離職一次性補償金不在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調整的范圍里 申報離職補償個人所得稅后可以稅前扣除 匯算清繳前發(fā)放并申報都可以
第二,按照稅務當月發(fā)放的次月申報的原則的話,那應該在次年1月申報,但是這員工12月底還在公司里做,12月底的工資在次年1月計提,2月申報,如果補償金在1月就申報的話,2月申報里還有他的工資,這樣操作可以的
03/04 17:54
閱讀 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