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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我公司收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票,費用是微信支付給該公司的,但是合同是北京有限公司跟我們簽的,合同第五條費用那里有寫委托收款方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這個合同合法嗎,因為開票方和合同方不一致,還是我們一定要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簽訂合同才可以?

84784972| 提問時間:04/23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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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朝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親,需要確定誰是商品或服務(wù)的提供方,那么就需要由誰來開票。其他單位不得代開。 如果合同簽訂方(北京有限)是提供服務(wù)的一方,那發(fā)票由北京公司開具,合同約定委托研究院收款,需要簽訂三方協(xié)議。
04/23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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