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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為什么,權益工具投資不是股權類的不能重分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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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基于反利潤操縱,防止有的企業(yè)在持有股票價格下降時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chǎn),從而不影響利潤,而在股價上升時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ǎn),達到操縱利潤目,所以干脆不允許權益類金融資產(chǎn)重分類。
金融資產(chǎn)中的權益工具一般應分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ǎn),即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符合條件的,可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chǎn),即其他權益工具投資。該指定一經(jīng)作出,不得撤銷。這是準則的規(guī)定,這里頭有兩個關鍵詞,“初始確認時”表明,“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不能充分類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撤銷”則表明“其他權益工具投資”不能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一來一去兩條路都堵死了,所以金融資產(chǎn)的重分類與權益工具無關。
至于準則為什么要作這樣的規(guī)定,大概是因為金融資產(chǎn)中的權益工具一般都是公開發(fā)售的股票,市場交易活躍,相對債券而言公允價值變動較大,如果允許這種公允價值的變動在當期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中左右橫跳,會給企業(yè)人為調(diào)整利潤留下空間(當期損益影響利潤,其他綜合收益不影響利潤)。違背會計信息質(zhì)量要求的可比性原則。
2024 06/05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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