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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關于時間的考點,請專業(yè)老師回答我的問題。 總結下關于時間的考點 比如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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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1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 1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 5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或者應當發(fā)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 2 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 1 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 6 個月內行使。
5.保證期間,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6 個月。
6.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 2 年。
2024 06/27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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