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2、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3、不安抗辯權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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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7/03 23:33
麗媛老師
2024 07/03 23:34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債務清楚有先后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后履行義務一方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在對方沒有履行債務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先履行義務一方有權中止合同履行。
麗媛老師
2024 07/03 23:36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因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辯權。
(三)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出現(xiàn)履行能力嚴重惡化的事實,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難以履行或者不會履行的現(xiàn)實危險。
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主張不安抗辯權時必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yè)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屬于違約行為,仍應履行合同義務,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通知對方當事人。
行使不安抗辯權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不以相對方同意為必要,但行使權利時,依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樣做一方面是盡量避免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害,另一方面也便于對方在獲得通知后及時提供擔保,以消滅不安抗辯權。
麗媛老師
2024 07/03 23:44
不安抗辯權的應用;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必須屬于異時履行
(三)行使期間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義務履行完畢之前。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五)后履行方未為履行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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