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目前有個項目,校外課教育,家長把錢都劃入共監(jiān)管戶,等學期末結束,再按照合同各自的比率分配機構、教育的成本和收益相關,非學歷教育適用簡易增值稅計算。我應該是按照總收到的錢扣除給其他方后的剩余確認為收入并簡易計稅,還是按總收到錢確認為收入并把給其他方的錢列為成本并按總收入的6%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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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非學歷教育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的情況下,應按照總收到的錢扣除給其他方后的剩余確認為收入并簡易計稅。
理由如下:
一、簡易計稅方法的適用范圍和特點
簡易計稅方法是針對特定應稅行為的一種簡化計稅方式。對于非學歷教育服務,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其征收率一般為 3%。簡易計稅的目的是為了簡化納稅計算和申報流程,降低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這種計稅方法通常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及一些特定的應稅行為,其核心是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直接計算應納稅額,不涉及復雜的進項稅額抵扣等問題。
二、收入確認的原則
按照實際經濟利益流入確認收入
在這個校外課教育項目中,家長將錢劃入共管賬戶,這些資金的實際控制權在一定程度上轉移給了教育機構。然而,教育機構并不是這些資金的完全所有者,因為根據合同約定,在學期末需要按照一定比率分配給其他方。因此,從經濟實質的角度來看,教育機構真正能夠確認的收入應該是扣除給其他方后的剩余部分。
例如,家長共劃入 100 萬元資金到共管賬戶,按照合同約定,教育機構在學期末需要分配給合作教師、場地提供方等其他方共計 40 萬元,那么教育機構實際確認的收入應為 60 萬元。
與合同約定的經濟利益分配相一致
合同是確定各方權利和義務的重要依據。在這個項目中,合同明確規(guī)定了資金的分配方式,即學期末按照各自的比率分配機構、教育的成本和收益相關。這意味著教育機構的收入是在扣除了給其他方的成本和分配份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約定確認收入,能夠更準確地反映教育機構在該項目中的經濟利益流入情況。
三、成本和收入的區(qū)分
給其他方的錢應列為成本而非收入的一部分
給其他方的錢,如支付給合作教師的報酬、場地租金等,是教育機構為了提供教育服務而發(fā)生的成本支出。這些支出與教育機構的收入來源不同,不能將其列為收入的一部分。如果將給其他方的錢列為收入,再按照總收入計稅,會導致重復計稅和稅負不合理增加。
例如,教育機構支付給合作教師的報酬是為了獲得教師的教學服務,這是教育機構的成本支出。如果將這部分報酬列為收入,然后按照總收入的 6% 計稅,就會使教育機構承擔過高的稅負。
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的要求進行計稅
非學歷教育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時,應按照扣除給其他方后的剩余收入乘以征收率(一般為 3%)計算應納稅額。這樣既符合簡易計稅方法的規(guī)定,又能準確反映教育機構在該項目中的實際稅負水平。
例如,教育機構確認的收入為 60 萬元,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 3%,則應納稅額為 60 萬元 × 3% = 1.8 萬元。
所以,在非學歷教育項目中,應按照總收到的錢扣除給其他方后的剩余確認為收入并簡易計稅,這樣能夠更準確地反映教育機構的經濟利益流入和稅負水平,符合稅收法規(guī)和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
09/29 18:42
84785013
09/29 21:14
如果支付給其余成本方是成本科目,但是確認收入確實差額,不就是導致毛利很低?準確應該分別用什么會計科目?
樸老師
09/29 21:43
成本就是主營業(yè)務成本或者其他業(yè)務成本
84785013
09/29 22:02
這樣的毛利不就是很低咯對不對??
樸老師
09/30 07:51
同學你好
同學你好
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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