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如果以行政部名義寫關于某某申請中,分管負責人簽字簽①擬同意,請總經理審批這和簽②情況屬實,請總經理審批有何區(qū)別?前者第①種這樣簽合適嗎?第①種是否有不擔責的意思?然后總經理簽同意,請依規(guī)辦理,這種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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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擬同意,請總經理審批”和“情況屬實,請總經理審批”有以下區(qū)別:
“擬同意”側重于表達分管負責人初步的認可傾向,但可能還需要總經理從更高的層面(如考慮整體預算、戰(zhàn)略規(guī)劃、跨部門協作等因素)來最終確定是否批準。這是一種謹慎的表態(tài),在流程上也是合理的做法,并不是不擔責,分管負責人在這個環(huán)節(jié)依然要為其“擬同意”的初步判斷負責,例如對申請內容的基本合規(guī)性、合理性等方面進行初步把關。
“情況屬實”主要是對申請內容所涉及的事實部分進行確認,重點在于說明申請所描述的情況是真實的,之后交由總經理考慮是否基于這些真實情況給予批準。
總經理簽“同意,請依規(guī)辦理”是合適的,表明經過考慮,批準了該申請,并要求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流程來執(zhí)行申請事項。
10/25 06:33
84784998
10/25 12:35
嗯,就是簽擬同意或情況屬實都沒問題,都沒有不擔責一說。②如果按招標流程和對方簽自動售賣機場地租賃協議,這種場地租賃費用收取若對方以每月自動售賣機的收入流水按協議約定比例分成的形式繳納給我們,這種合規(guī)嗎?對財務和公司會有啥利害關系嗎?如果直接讓他們按月、季度或年度交場地租賃費,不以這種收入分成比例形式是不是會更簡單操作?若對方需要發(fā)票話給他們開場地租賃費發(fā)票對吧?
暖暖老師
10/25 13:03
這個發(fā)票是肯定需要的了
84784998
10/25 13:05
我是如果按招標流程和對方簽自動售賣機場地租賃協議,這種場地租賃費用收取若對方以每月自動售賣機的收入流水按協議約定比例分成的形式繳納給我們,這種合規(guī)嗎?對財務和公司會有啥利害關系嗎?如果直接讓他們按月、季度或年度交場地租賃費,不以這種收入分成比例形式是不是會更簡單操作?
暖暖老師
10/25 13:06
至于合規(guī)不你們可以自己約定,這個合規(guī)得,無厲害的說法這個,
84784998
10/25 13:13
您是說可以用收入比例分成形式讓對方交場地租賃費,也可以直接讓他們交場地租賃費,這兩種都可?那招標手續(xù)這塊兒材料,財務需要留存嗎?還是直接把雙方簽協議原件入賬、收錢、開票就可?老師
暖暖老師
10/25 13:13
是的,你分析的是對的,接把雙方簽協議原件入賬、收錢、開票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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