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受理破產(chǎn)申請前3年內(nèi)曾經(jīng)擔任債務(wù)人、債權(quán)人的董、監(jiān)、高人員的,不得擔任管理人”,這個前3年是怎么算?比如23年11月15日受理申請,那就是至少在20年11月14日-23年11月14日期間,沒有上述擔任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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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祝您學習愉快!
11/1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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