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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 時,可以按轉讓項目開發(fā)成本和開發(fā)費用兩項金額之和加計20%扣除。 老師,這句話哪里說錯了呀?

m160650188| 提問時間:06/16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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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學碩士,高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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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可按《實施細則》第七條(一)、(二)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扣除。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guī)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fā))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實際發(fā)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f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fā)間接費用。

祝您學習愉快!

06/17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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