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5月1日,甲為向乙借款,以自有珠寶為乙設(shè)立抵押權(quán),簽訂了抵押合同,并已辦理抵押登記。5月5日,丙以合理價格購得該珠寶。 書上說,“抵押權(quán)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書上還說“正常經(jīng)營買受人屬于物權(quán)的追及效力受限的情形”。這兩次是否矛盾?那么若甲還不上錢,乙到底可不可以行使抵押權(quán)?那丙到底是不是善意第三人呢?

m93365518| 提問時間:10/28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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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鋒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稅務(wù)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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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fù)如下:
不矛盾。丙在正常經(jīng)營活動中以合理價格購得珠寶,屬于正常買受人,即使珠寶已登記抵押,也不能對抗丙。因此,若甲還不上錢,乙可以行使抵押權(quán),但不能對丙的珠寶主張權(quán)利。丙在這種情況下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正常買受人。
祝您學習愉快!
10/28 20:59
m93365518
10/29 15:47
老師,怎么區(qū)別善意第三人和正常經(jīng)營買受人?
郭鋒老師
10/29 15:47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fù)如下: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交易的一方,強調(diào)的是不知情;

而正常經(jīng)營買受人是在正常的商業(yè)活動中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物品,并且已經(jīng)取得了該物品。

祝您學習愉快!
m93365518
10/29 17:17
像本題,若未提及丙是不知情,則默認丙是正常經(jīng)營買受人嗎?
郭鋒老師
10/29 17:17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fù)如下:
如果未特別說明丙是否知情,通常會默認丙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合理價格在正常商業(yè)活動中購買了物品,即默認為正常經(jīng)營買受人。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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