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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我國一家居民企業(yè),是由張某和李某兩個股東分別出資120萬元和80萬元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張某和李某的持股比例分別為60%和40%。 本年度,甲公司職工人數為20人,全年工資、薪金總額為150萬元,實現稅前利潤100萬元(已經扣除了20名職工150萬元的工資、薪金),沒有企業(yè)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 本年度股東張某和李某有三種收入分配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股東張某和李某不取得工資、薪金,只取得紅利。即年終甲公司按照本年稅后利潤(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然后將剩余的利潤作為紅利按照6∶4的比例全部分配給股東張某和李某。 方案二:股東張某和李某取得工資、薪金與取得紅利相結合。即股東張某和李某全年分別取得工資、薪金12萬元、8萬元,且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年終股東張某和李某分別取得紅利28.5萬元(40.5-12)、19萬元(27-8)。

m19668088| 提問時間:2022 08/18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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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計算工資薪金、股息紅利可能用到的規(guī)定,本題給出的方案基本是通過計算工資薪金、股息紅利分別繳納多少個稅來比較分析的,您可以試著以下列規(guī)定為思路試著算下: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不征稅。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yè)量化資產參與企業(yè)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股息、紅利所得,按全額征稅,適用稅率20%。 5.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累計預扣法: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
2022 08/18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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