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19年8月8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設備供貨合同,約定B公司供給A公司攪拌機器設備一套,價值60萬元。A公司應于合同簽字后首付貨款15萬元;于10月9日付款30萬元,同時B公司向A公司交付設備;余下欠|5萬元于年底付清。合同簽訂后,B公司按約定時間交付了設備,A公司亦按約定支付了前兩批貨款45萬元。A公司在使用攪拌機過程中,發(fā)現(xiàn)機器設備存在質(zhì)量問題無法正常運行。B公司于11月15日將機器設備運回維修,11月20日維修完畢,但以A公司未按約支付下欠|5萬元貨款為由拒不返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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