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公益性捐贈稅前100%扣除項目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公益性捐贈稅前12%扣除項目
2022 12/13 10:25
m07969588
2022 12/13 10:26
公益性捐贈稅前100%扣除項目
家權老師
2022 12/13 10:27
都是扣除12%的,只有目標脫貧項目才是100%扣除
m07969588
2022 12/13 10:28
一鳴老師
公益性捐贈稅前100%扣除項目有哪些
m07969588
2022 12/13 10:29
向教育事業(yè)的捐贈準予在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m07969588
2022 12/13 10:30
向教育事業(yè)的捐贈準予在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有這個規(guī)定嗎
家權老師
2022 12/13 10:30
可據實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
第一類:向目標脫貧地區(qū)的扶貧捐贈支出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yè)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號)規(guī)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yè)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qū)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zhí)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qū)實現脫貧的,可繼續(xù)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qū)”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qū)縣(**阿克蘇地區(qū)6縣1市享受片區(qū)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二、企業(yè)同時發(fā)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三、企業(yè)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fā)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zhí)行上述企業(yè)所得稅政策。
第二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贈支出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guī)定:
一、企業(yè)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yè)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明確:《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guī)定的稅費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第三條規(guī)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第三類:對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贊助、捐贈支出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號)規(guī)定:
九、對企業(yè)、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杭州亞運會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第四類:對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贊助、捐贈支出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規(guī)定:
三、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參與者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一)對企業(yè)、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第五類:個人向教育事業(yè)的捐贈
第一項【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guī)定: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yè)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第二項【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guī)定:
一、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xiāng)鎮(zhèn)(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于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第六類:個人向特定基金會捐贈支出
第一項【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老齡事業(yè)發(fā)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guī)定:
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yè)發(fā)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fā)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yè)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第二項【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教育發(fā)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fā)展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第三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
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huán)境保護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第四項【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第七類:個人向紅十字事業(yè)的捐贈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yè)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yè)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yè)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lián)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yè)”,捐贈者準予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yōu)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yè)”,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準)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yōu)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接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yōu)惠政策。
第八類:個人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捐贈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yè)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
一、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第九類:個人向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二、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三、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yǎng)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閱讀 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