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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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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它們的行使條件、行使對象和法律后果。
追索權是在票據(jù)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之后,法律賦予持票人對票據(jù)債務人進行追償?shù)臋嗬K怯脕韽浹a付款請求權對保護持票人票據(jù)權利的實現(xiàn)所帶來的局限性的一種制度。追索權的行使需要一定的法定事由,例如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匯票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等。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45。
再追索權則是受到追索而償還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據(jù)上的權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權。再追索權的行使是以追索權的行使和實現(xiàn)為前提的,即只有當某一個票據(jù)債務人被追索并實際償還了票款后,他才能取得再追索權,向前手票據(jù)債務人進行追索。再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通常較短,一般為3個月
2024 08/15 10:37
84784982
2024 08/15 11:39
能舉個例子嗎能舉個例子嗎
會計陽光老師
2024 08/15 14:08
甲簽發(fā)一張票據(jù)給乙,乙將其背書轉讓給Q,并記載,若Q提供的商品不符合本公司要求則不享有票據(jù)權利,其后Q將該票據(jù)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丙,票據(jù)到期丙提示付款被拒絕,丙Q可以向追索,Q付款后可以向甲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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