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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決定書(名稱要記憶)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做出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處理處罰的書面文件。它既是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傳達處理、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又是要求被審計單位強制執(zhí)行的依據。
1.審計決定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審計的范圍、內容和時間;
(2)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guī)依據;
(3)處理處罰決定執(zhí)行的期限和被審計單位書面報告審計決定執(zhí)行結果等要求;
(4)依法提請政府裁決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2.審計處理處罰措施(區(qū)別處理、處罰)
主體: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
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區(qū)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1)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2)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3)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4)責令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5)其他處理措施。
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3.審計人員提出處理處罰意見的考慮因素
(1)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2)審計職權范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的,直接提出處理處罰意見,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的,提出移送處理意見;
(3)問題的性質、金額、情節(jié)、原因和后果;
(4)對同類問題處理處罰的一致性;
(5)需要關注的其他因素。
4.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決定的救濟途徑
第一類: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二類:根據《審計法》規(guī)定,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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