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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經(jīng)濟法》知識點:抵押物登記(06.01)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6/01 12:48:11 字體:

抵押物登記

  1、四種財產(chǎn),設定抵押,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后,抵押權設立,未辦理登記,抵押權未設立,但合同生效。

  (建筑物及土地附著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歸為不動產(chǎn)。

  2、動產(chǎn)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其他財產(chǎn)抵押: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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