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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09 09:17:49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1.概念: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

  2.界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效力: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轉讓

  1.程序:

 ?。?)債權讓與生效:債權讓與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即可,無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2)對債務人生效: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生效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包括:

 ?、俑鶕斒氯酥g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

 ?、谝赃x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fā)生的合同權利;

 ?、酆贤瑑热葜邪酸槍μ囟ó斒氯说牟蛔鳛榱x務。

 ?。?)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如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效力:

 ?。?)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抵銷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合同義務轉移

  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1.程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

  2.效力: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ㄋ模┓ㄈ嘶蚱渌M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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