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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股東濫用股東權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3/19 09:48:3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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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示例 濫用什么? 損害誰? 責任怎樣?
故意欠高債,超過現(xiàn)有財產(chǎn)部分不還,應當追及股東個人 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以低價賣商品給自己的親屬,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應當賠償 濫用“股東權利” 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行使目的 共益權 基于公司利益和個人利益 股東大會參加權、提案權、質詢權、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累積投票權、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自行召集權、查閱公司賬簿權、提起訴訟權等
自益權 僅以個人利益 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chǎn)分配權、新股認購優(yōu)先權、股份質押權和股份轉讓權等
以行使條件 單獨股東權 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東也可以 自益權、表決權等
少數(shù)股東權 持有一定數(shù)額以上股份方可 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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