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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請和受理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 仲裁庭的組成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
【解釋】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回避制度
誰回避 |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
何時提 | 首次開庭前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
誰決定 | (1)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2)仲裁員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
3. 仲裁裁決
(1)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2)仲裁不公開進行。
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絕對不公開)。
(3)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不簽收意味著拒絕調解)
(4)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3個人3種意見),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提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4. 仲裁效力
(1)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解釋:仲裁庭只能調解和裁決,無權強制執(zhí)行。
(2)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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