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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合同權利轉讓(08.13)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13 10:44:08 字體:

  合同權利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無需經(jīng)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2.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的情形

 ?。?)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后的抵銷與抗辯

 ?。?)抵銷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2)抗辯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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