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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實務 | 經(jīng)濟法 | 財務管理 |
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早已拉開帷幕,同學們都學得怎么樣了呢,網(wǎng)校給同學們整理了中級會計考試必備的十大黃金考點,參加考試一定躲不過這些內(nèi)容,趕緊一起來練習吧!
已完結
(一)不適用代理的情形
“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等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濫用代理權、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1.濫用代理權——本質(zhì)上有代理權
(1)種類
①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②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
③惡意串通: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法律后果①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不得進行,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認除外。②代理人和相對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對人負連帶責任。2.無權代理——本質(zhì)上沒有代理權(1)種類①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③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2)法律后果①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情形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滿足表見代理的條件。②由行為人承擔的情形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一般情況下由“行為人”承擔。③由行為人與相對人承擔責任的情形相對人“知情”的(知道或應當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由雙方(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3.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范圍(1)概念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①被代理人對相對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②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③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相對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④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對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多選題)根據(jù)民事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代理行為無效的有(?。?。
A.孫某受李某委托代為租賃房屋
B.趙某受錢某委托代為購買汽車
C.周某受吳某委托代為婚姻登記
D.鄭某受王某委托代為收養(yǎng)子女
看完同學們都學會了嗎,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之旅,祝愿各位考生所得皆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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