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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合同權利轉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2/14 20:00:3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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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合同權利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無需經(jīng)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2.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的情形

(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委托合同、雇傭合同、演出合同);

(2)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后的抵銷與抗辯

(1)抵銷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2)抗辯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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