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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實質(zhì)有效要件:
1.行為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界定:
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8周歲以上的公民或者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必須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3)必須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這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jù)。
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這是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根本區(qū)別。(一定要記住這句話)
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1)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3)乘人之危的。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此處為高頻考點)
(1)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機關(guān)對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態(tài)度。
(3)撤銷權(quán)人對權(quán)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quán),其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quán)歸于消滅。
(4)撤銷權(quán)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5)該行為一經(jīng)撤銷,其效力溯及到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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