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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6/14 09:17:37 字體: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9月9日就要開考了,你還要繼續(xù)拖延下去嗎?為了幫助大家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了中級會計職稱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并給出詳細答疑。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qū)別”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qū)別

詳細問題描述:

  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qū)別?

  答疑老師回復:

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托的事務,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qū)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托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托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準經營信托業(yè)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xù)批準經營信托業(yè)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托業(yè)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托合同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托合同關系,對委托人、受托人沒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托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fā)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托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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