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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代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1/23 09:41:52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代理的適用范圍

不得代理:應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等。

代理的種類

1.代理可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指定代理。

2.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權的行使

1.濫用代理權的禁止情形:——有代理權,不好好用(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

(3)惡意串通: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后果:法律禁止濫用代理權。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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