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60 蘋果版本:8.7.6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贈與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8 10:49:29  字體:

招生方案

書課題助力備考

選課中心

資料專區(qū)

硬核干貨等你學

資料專區(qū)

免費題庫

海量好題免費做

免費題庫

會計人證件照

照片一鍵處理

會計人證件照

考試提醒

考試節(jié)點全知曉

考試提醒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贈與合同

1.特征:單務、無償、諾成合同。

2.附義務:

贈與可以附義務。即使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并非贈與人所負義務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進行抗辯。

3.賠償:

(1)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5.法定撤銷

贈與人

贈與人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①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②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③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

【注意】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性質或者經過公證,均可行使法定撤銷權。
學員討論(0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m.yinshua168.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