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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學注會《經濟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7/24 16:42:2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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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在職權、會議的形式與召集、決議方式等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有許多相同的地方,大家在復習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相關知識點的時候,除了掌握這些相同點,更應該注意其中的比較特殊的地方。

一、股東會的職權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的職權與股份公司相同。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股東會會議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1、定期會議是指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在一定時間內必須召開的股東會議。有限責任公司的定期會議一般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后召開,每年召開一次。

2、臨時會議是指在定期會議之外必要的時間,由于法定事由或者根據法定人員、機構的提議召開的股東會議。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三、股東會的召集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后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股東會決議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2、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稱之為特別決議;股東會會議作出的其他決議,經出席會議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稱之為普通決議。

3、與股份公司不同的是,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表決權計算是以公司全部股權為基數計算通過的表決權,而不是以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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