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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提存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1/13 16:24:06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目前處于預習階段,學員可以根據(jù)網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依據(jù)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各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提存

  1. 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提存,就相當于是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了義務,因此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 提存的法律效果

  標的物提存后,其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領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解釋】注意提存后,標的物的“風險、孳息、提存費用”都歸屬“債權人”。

  相關鏈接: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第四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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