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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定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8/31 11:31:5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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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定金

1、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罰則的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

(3)在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5)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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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經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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