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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7 16:32:44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知識點: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一)票據偽造

1.票據偽造的概念

票據偽造,是指假冒或者虛構他人的名義而為的票據行為。如果票據行為人在指明本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據上簽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權,也不構成票據偽造,而是無權代理。

2.票據偽造的構成要件

(1)偽造者的行為符合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任何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保證、背書,均可能發(fā)生偽造問題。

(2)偽造者假冒或者虛構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

3.票據偽造的法律后果

(1)票據行為的法律效力。

①如果屬于假冒他人名義,其法律效果應類似于無權代理。如果屬于狹義無權代理的,則票據行為不生效力。

②如果其情形可以類推適用表見代理,則票據行為有效。

③如果票據偽造的情形屬于虛構他人名義,票據行為應無效。

根據《票據法》規(guī)定,如果偽造的票據行為無效,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不受影響。

例1,出票行為被偽造并且無效的,收款人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但是,如果收款人對他人進行轉讓背書,被背書人可以取得票據權利,但是其權利僅針對收款人,被偽造人(“出票人”)并不承擔票據責任。

例2,背書轉讓行為被偽造并且無效的情形。例如,A是某票據的收款人,B冒充A并偽造其簽章,對C進行轉讓背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則被偽造的背書行為無效,C不能取得票據權利,A仍然是票據權利人。假如C對D進行轉讓背書,則屬于無處分權。如果符合善意取得要件,D取得票據權利,A的票據權利消失。C的簽章是真實簽章,C負有作為背書人的票據責任。

(2)對被偽造人的法律后果。在虛構他人名義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個“被偽造人”,因此不存在相應的法律后果問題。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假如屬于上文所分析的票據行為無效的情形,被偽造人不承擔因為該票據行為所產生的票據責任。

(3)對偽造人的法律后果。偽造人并未以自己名義在票據上簽章,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或者民法上的賠償責任。

(二)票據變造

1.票據變造的概念

票據變造,是指沒有變更權限的人變更票據上簽章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的行為。

2.變造與變更權人的變更的區(qū)別

(1)除了金額、日期(應當解釋為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之外的事項,原記載人(或者經其授權的人)有權變更,但是應當專門就記載之變更行為進行簽章。如果要變更,還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特別是持票人的同意。

(2)對于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這三個事項,任何人均不得變更,包括原記載人自己。

①如果出票行為成立時就存在該瑕疵,出票行為無效,其他票據行為也因此而無效,票據權利根本不發(fā)生。

②如果出票后再發(fā)生此類變更,該行為導致的“票據無效”應理解為該票據憑證失去效力,但是已經存在的票據權利并不因此而消滅。應當適用票據喪失的規(guī)定,票據權利人以其他方式證明其票據權利后,仍可行使其權利。

3.票據變造的構成要件

(1)有變更票據上簽章以外記載事項的行為。實務中,最常見的變造對象是票據金額。

(2)變更行為人沒有變更權。

4.票據變造的法律后果

(1)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原記載事項負責。

(2)變造后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如果變造人也是票據上的簽章人,變造人應解釋為在變造后票據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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