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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會《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出賣人取回權(12.25)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jeikey 2018/12/25 09:21:0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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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注冊會計師《注會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今天你練了嗎?

多選題

下列關于破產(chǎn)法中有關出賣人取回權的說法中,正確的有(?。?/p>

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債務人發(fā)運的,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針對運輸途中的標的物行使取回權 

B、出賣人在貨物到達管理人后才向管理人主張取回在途中標的物的,管理人不應準許 

C、如果債務人在破產(chǎn)受理之前已經(jīng)付清全部價款的,破產(chǎn)受理時出賣人已將標的物發(fā)運,此時不構成出賣人取回權 

D、只要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管理人對出賣人之前主張取回的要求不應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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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每日一練題目都是網(wǎng)校老師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題都會有相應知識點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議您做完題之后再去查看答案。每日一練還提供專家點評,每周根據(jù)大家的測試結果,對于正確率較低的題目進行一下點評,以幫助大家理解。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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