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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回避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2/17 15:05:51 字體:

2015年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進入最后的沖刺階段,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回避制度

知識點: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種類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令回避三種。

(二)回避適用的人員和法定回避情形

回避適用的人員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中的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不包括辯護人、證人、代理人)。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下列情形下應當回避:

1.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三)回避的程序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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