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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個體工商戶(03.1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3/17 19:08:10 字體:

2016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6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稅法(二)》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知識點: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1.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zhí)照,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2.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飼養(yǎng)業(yè)、捕撈業(yè),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經營項目不屬于原農業(yè)稅、牧業(yè)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計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yè)務而取得所得,按該稅目計算征稅

4.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比照個體工商戶納稅。其中合伙企業(yè)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人。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原則。

5.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yè)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yè)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6.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其他應稅項目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應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稅目的規(guī)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稅務師《稅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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