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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債的保全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8/09/07 09:57:04 字體:

【內(nèi)容導航】

1.代位權

2.撤銷權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2016年、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2011年多次考過單選題、多選題和綜合分析題。

【高頻考點】債的保全

(一)代位權

(1)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①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②債權人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③須債權已屆滿履行期。

【提示】代位行使的權利,以非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chǎn)權利為限(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2)效力:

①提起代位權訴訟,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

②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范圍。

③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二)撤銷權

(1)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①須有債務人減少其財產(chǎn)或者增加其財產(chǎn)負擔的行為。②須債務人的行為害及債權。③須債務人的行為在債權成立之后所為。④在有償行為,須債務人于行為之際存有惡意,《合同法》第74條對有償行為規(guī)定了“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限定條件;在無償行為,則無主觀要件。

【提示】撤銷權情形:①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②無償轉讓財產(chǎn)。③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第三人知道。

(2)效力

①期限: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行使撤銷權的。

②訴訟列置: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③范圍: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錯,適當分擔。

④債權人無優(yōu)先受償權,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別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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