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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1.代位權
2.撤銷權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2016年、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2011年多次考過單選題、多選題和綜合分析題。
【高頻考點】債的保全
(一)代位權
(1)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①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②債權人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③須債權已屆滿履行期。
【提示】代位行使的權利,以非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chǎn)權利為限(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2)效力:
①提起代位權訴訟,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
②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范圍。
③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二)撤銷權
(1)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①須有債務人減少其財產(chǎn)或者增加其財產(chǎn)負擔的行為。②須債務人的行為害及債權。③須債務人的行為在債權成立之后所為。④在有償行為,須債務人于行為之際存有惡意,《合同法》第74條對有償行為規(guī)定了“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限定條件;在無償行為,則無主觀要件。
【提示】撤銷權情形:①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②無償轉讓財產(chǎn)。③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第三人知道。
(2)效力
①期限: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行使撤銷權的。
②訴訟列置: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③范圍: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錯,適當分擔。
④債權人無優(yōu)先受償權,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別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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