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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許可的設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11/13 10:20:15 字體:

2014注冊稅務師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五:行政許可的設定

行政許可設定的有關程序制度及可設定事項

(一)行政許可設定的有關程序制度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明確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形成性程序
1.聽取意見: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
2.說明情況:必要性、對經濟社會影響
評價性程序
1.設定機關的評價:定期評價,及時修改或廢止
2.實施機關的評價:適時評價實施情況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
修正性程序
省級政府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情況,認為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報國務院批準,可停止實施該行政許可。

(二)可設定行政許可事項

(三)稅務行政許可的設定

目前的項目
1)指定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增值稅票找國稅總局,其余找省級稅務)
(2)
對發(fā)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印本單位名稱的找省以上,其余找經營地稅務)
(3)
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最高限額低于10萬找區(qū)縣、最高限額為100萬找地市、最高限為1000萬及以上的找省級)
(4)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取消的項目
1)領購普通發(fā)票:辦理了稅務登記后,即具有領購普通發(fā)票的資格
(2)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屬于義務
(3)
拆本使用發(fā)票:禁止行為
(4)使用計算機發(fā)票:按一般普通發(fā)票領購手續(xù)辦理
(5)
跨規(guī)定使用區(qū)域(跨?。y帶、郵寄、運輸空白發(fā)票: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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