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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申請復議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1.“知道”的確定
作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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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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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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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直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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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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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郵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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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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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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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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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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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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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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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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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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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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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履行期限規(guī)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沒有履行期限規(guī)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述規(guī)定的限制。(立即計算) |
2.期限的長短
(1)一般期限:60日
(2)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按規(guī)定
如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3)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少于60日:仍按60日計算
3.除外期間——思路:暫停鍵
(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復議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去申請行政復議時已經超過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達之日的時間,不計入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4.申請方式:書面或口頭。以口頭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法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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