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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論概述
知識點十三:民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定義: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確定行為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fā)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2.特點:(1)將來發(fā)生的事實;(2)不確定的事實(NOT絕不可能出現的);(3)由行為人約定的事實(NOT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要求的);(4)合法的事實。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定義: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該期限的到來作為行為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fā)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2.條件VS期限:條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會到來。
【示例】如四月一日合同生效;如父親去世合同解除;如今年寒假來時合同生效均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無效民事行為
1.效力:當然的、確定的不發(fā)生效力
2.情形:(有硬傷)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合同以外)的民事行為;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實施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民事行為;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行為;
(6)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四)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定義:指存在一定問題,可能被撤銷或者變更,從而導致無效后果的民事行為。
2.性質:該種民事行為在行為人未予撤銷或者變更時,則自始為有效行為,僅在行為人予以撤銷或者變更時,才發(fā)生行為無效的后果。
(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定義:指行為成立時是否有效處在不確定狀態(tài),尚待第三人同意或拒絕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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