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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務代理實務》預習: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1/22 17:17:22 字體:

 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十章 其他稅種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一: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具體情形
征稅
不征稅或免稅
1.出售
1)出售土地使用權
(2)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房屋開發(fā)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產買賣
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國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
2.繼承、贈與
非公益性贈與
1)房地產的繼承
(2)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的行為
(3)公益性贈與
3.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yè)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yè)用途
產權發(fā)生轉移
產權未發(fā)生轉移
4.房地產抵押
以房地產抵債而發(fā)生房地產權屬轉讓
抵押期間不征
5.房地產交換
單位之間進行房地產交換
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免征
6.以房地產投資、聯(lián)營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或被投資方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或投資、聯(lián)營企業(yè)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
投資方與被投資方都未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暫免征稅
7.合作建房
建成后轉讓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暫免征稅
8.其他
土地使用者處置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就應當依法繳納相關稅收
企業(yè)兼并轉讓房地產;代建房;房地產重新評估,房地產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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