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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外購酒精生產(chǎn)的白酒,應(yīng)按酒精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凡酒精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
2、外購兩種以上酒精生產(chǎn)的白酒,一律從高確定稅率征稅。
3、以外購白酒加漿降度,或外購散酒裝瓶出售,以及外購白酒以曲香、香精進行調(diào)香、調(diào)味生產(chǎn)的白酒,按照外購白酒所用原料確定適用稅率。凡白酒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
4、以外購的不同品種白酒勾兌的白酒,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
5、對糧食和薯類、糠鼓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chǎn)的白酒,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
6、對用薯類和糧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產(chǎn)的白酒,一律按照薯類白酒的稅率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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