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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根據(jù)《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guī)定,稅務機關在對法人作出(?。┑臎Q定之前,無須告知納稅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A.5千元罰款
B.停止辦理出口退稅
C.扣押應納稅商品、貨物
D.調取當年度涉稅賬簿資料
E.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適用于較大數(shù)額的罰款案件(對公民作出2千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或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沒收較大數(shù)額違法所得案件和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案件。
注意掌握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不屬于稅務行政處罰的情形:(1)屬于行政處罰,但不屬于稅務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限制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限制從業(yè)、行政拘留、暫扣許可證件、吊銷許可證件(非稅務行政許可證件)。(2)屬于行政命令,屬于糾正的措施,不具有制裁性:責令限期改正(包括責令停止稅收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稅收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進行納稅調整等)。(3)屬于間接強制執(zhí)行形式:收繳或者停售發(fā)票。(4)稅務具體管理行為:通知有關部門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收繳稅務登記證、停止抵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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